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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内容可以当作商标使用证据?
发布时间:2024-05-17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piao、piao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shua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5.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piao、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shua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5.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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