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分为清盘注销和撤销公司注册。其中清盘注销又分为公司自动清盘,公司成员自动清盘,债权人自动清盘
一、香港清盘注销
1.公司自动清盘
自动清盘包括成员(股东)自动清盘(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以及债权人自动清盘(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清盘当中涉及的法律程序、清盘人的委任、文件的处理、债权的验证、债权人的会议手续等都相当复杂,需时颇长,宜由有处理清盘个案经验的会计师处理。
2.公司成员自动清盘
公司成员自动清盘可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申请。
公司董事须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以证明公司将能够在自动清盘开始起不超过12个月的一段期间内,悉数偿付其债项。
董事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通过自动清盘的决议,委任清盘人和给予清盘人权力,把公司资产作出分配。
3.债权人自动清盘
债权人自动清盘通常适用于无偿债能力的公司。
公司需准备一份资产负债表(需列出债权人名单,并估计其权益)。
公司不能再继续营业
董事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通过清盘决议及委任清盘人。
在同一天,董事需与债权人召开另一次会议审议有关资产负债表及委任清盘人的事宜。
二、撤销公司注册
撤销注册是一项简易的法律程序,把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解散。相对以清盘程序解散一间公司,撤销注册是一个方便和廉宜的方法。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