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原规定于《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236节,经共和法令9337号修正案(RANo9337)第19条修改后规定如下:
(1)在菲律宾的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到所属的地区税务官处登记,时间为就业后十日内、企业开业时或开业前、纳税义务发生前或根据法典规定的填写税收申报表时,税务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类型、住所、行业和其他由税务局长要求的信息,税务局长应当扩大个体经营和/或专业人士的商业登记与税收遵从要求;在菲律宾设有总部、分支机构或其他设施的个人应当到所属的税务机关登记,就本节而言,设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网点、生产地点、仓库或储存场所。
(2)每年的登记费为500比索,应在注册后的每年一月份的*后几天完成支付。对于收入仅为赔偿金的个人或合作社,无需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应交到地区税务局指定的金融机构或者经本市或直辖市授权的国库或金库;
(3)同一纳税人所承担的不同税负应分别登记;
(4)如发生纳税人主营业场所、营业地或分支机构的变更,纳税人必须到税务登记机关填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根据本条款,纳税人的应纳税种或其他相关细节发生变化都应到税务机关去进行信息更新;
(6)注销登记。如果企业不复存在或当事人纳税义务已被免除,则要到登记机关去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条件为:(a)纳税人能证明其任意12个月内的总销售额或收入不超出了第109条(A)款规定免税税额(1,500,000比索);(b)或纳税人在任意12个月内不再从事贸易活动。注销登记在注销后下一个月生效。
(7)如果纳税人想要了解在下一年度其新开办的企业需要交纳多少增值税,那么他可以到《国家税务法典(1997)》规定的地区税务局去登记,并交纳一年的登记费;任何人只要其在任意12个月内的总销售额或收入超出了《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109条规定的免税数额,就应该在十二个月之后的十天内向登记机关进行缴纳增值税登记并交登记费;
(8)增值税减免登记。任何未达到(G)款规定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人可自愿到所属的税务管理机构登记并申请增值税减免,登记后的三年内不允许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