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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股东退出怎么处理

中外合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投资无效导致股东寻求退出的情形逐渐增多。合营各方出于经济因素考虑,协商共同退出合营企业时,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对外转让、自行解散并清算、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

中外合营企业较《公司法》下内资企业具有更高的人合性。董事会总揽公司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各方协商委派和撤换董事会组成人员。在公司治理理念发生分歧,或合营各方利益分配不均时,股东会的缺失以及董事直接代表委派股东意愿的议事机制将导致董事会僵局上升为公司僵局。故现存中外合营企业应及时调整企业内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预防因经济因素导致股东退出时可能出现的决策争议,重点包括:

重新定位董事会职权,明确其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独立性;依照《公司法》组建股东会并协商分配表决权,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也为董事会形成僵局时公司的正常治理建立缓冲机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以监督公司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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