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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公司股东纠纷 异常处理 企业法律顾问

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东纠纷极易上升为公司僵局。有鉴于此,除调整内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及在章程中设计股权收购条件及解散事由之外,合营企业还应在章程或合营合同中就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及更换,以及公司证照印章的共同管理,设定行之有效的制度,避免股东因争夺控制权产生纠纷。同时,合营各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通过调整股权结构、严格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保持合营企业控制权的均衡,充分发挥高度的人合性带来的良性影响。

在因股东纠纷导致的股东退出争议发生后,除协商退出及司法退出两类途径之外,中外合营企业及外方股东还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之规定,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或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亦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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