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的,提交材料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交验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
4)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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