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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09-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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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概念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意事项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本机构雇员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
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 人,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
办理代表机构设立的部分文件(一般为外国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外国企业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明)需进行公证认证,申请人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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