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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材料 ODI境外投资备案

更新时间:2024-07-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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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针对地方企业(若投资项目不属于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行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境外投资备案材料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

a.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b.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c.*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d.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e.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f.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g.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办理时限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本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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