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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股东纠纷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4-06-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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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外投资者共同参与经营管理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后,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受到《公司法》的规制。

中外合营企业数量庞大,经营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因管理体制和规则不完善,曾产生一定的制度附加型问题。相关争议在中国司法诉讼及仲裁案件中占比较大。近期出现的新的争议形势,更使得外方股东能否退出合营企业以及退出方式,成为外国投资者在华参与经营合营企业的重要关切因素。

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东纠纷极易上升为公司僵局。有鉴于此,除调整内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及在章程中设计股权收购条件及解散事由之外,合营企业还应在章程或合营合同中就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及更换,以及公司证照印章的共同管理,设定行之有效的制度,避免股东因争夺控制权产生纠纷。同时,合营各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通过调整股权结构、严格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保持合营企业控制权的均衡,充分发挥高度的人合性带来的良性影响。

在因股东纠纷导致的股东退出争议发生后,除协商退出及司法退出两类途径之外,中外合营企业及外方股东还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之规定,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或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亦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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